首先我们要明确私车公用所涉及费用主要有哪些:
1)用车费用: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
2)所有权费用:车购税、保险费、车船费
3)对员工的车辆租赁补贴费用
这些费用所涉及的税主要有三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其中,企业主要需要格外注意的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1、私车公用所涉及的费用能否抵扣增值税?
(1) 汽油费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用于生产经营的车辆使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2) 停车费如果能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3) 路桥费可以计算抵扣。
①道路通行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必须按电子普通发票上的税额进项抵扣。
②高速公路通行费,从2018年7月1日起必须按电子普票上的税额进项抵扣。
③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从2019年1月1日起必须按电子普通发票上的税额进项抵扣。
④桥、闸通行费,电子发票尚未确认施行时间,仍以纸质发票计算抵扣。
政策依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财税[2017] 90号)。
最终是否能抵扣,还得基于业务的真实性和是否取得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应的真实发票)。
2、私车公用所涉及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地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风险点:私车公用的所有权费用(车购税、保险费、车船税)是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而第十条第八项明确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所以,“有关”和“无关”的认定就很重要。
但由于私车公用过程中车辆使用的随意性,是公用还是私用很难区分,也较难判定发生的费用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支出。所以,随之而来的就是税务风险。
根据现有的税务规则,常见的两种私车公用方式的税务优缺点:
不签订租赁合同,费用实报实销的方式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优点:核算简单,可以不需要发票直接发放,标准统一,企业容易计算和管理。
缺点:
① 全部计入员工个人工资,对于用车多的人来说个税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增加;
② 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证明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所有费用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有纳税调整的风险。
签订租赁合同,向员工支付租赁费用的方式
员工收到租赁费用,应到税务机关就租赁行为代开发票,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方能到企业报销相关运营费用。有了合同和缴纳凭证,租赁行为才能被认定具有真实性。
企业所得税:私车公用的运行费用(油费、路桥费、停车费)才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私车公用中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租赁费用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租赁”税目,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私车公用企业和员工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属于印花税规定的应税凭证,要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其实无论是从税务风险,还是税费成本来说,私车公用签订租赁合同都是最好的选择。但相对来说,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便利性将大大降低,因涉及部门多,员工需要去税局开具租赁费发票,容易出现管理漏洞等问题。